胎儿畸形是一种自然现象,其发生与否并非由胎儿本身所决定,而是由遗传、环境等多种因素所决定。因此,将胎儿畸形归为“自私”一类的评价并不恰当。
首先,胎儿并非有自我意识的存在,无法主动地做出决定或者行为,因此无法承担“自私”的行为。胎儿畸形只是自然环境中发生的一种异常现象,与“自私”无关。
其次,胎儿畸形对父母、家庭及社会都会带来压力和困扰,如果家庭和社会对其进行辱骂、指责和抛弃等无情行为,则是在伤害人性、道德和家庭伦理的基本原则。相比之下,父母能够为畸形胎儿提供爱与关怀,接纳其存在,依法依规进行治疗等,则更具有知情权、权利和义务。
最后,胎儿的存在本身是由父母所选择,而且对于胎儿的畸形与否也并非是完全可控的。因此,将胎儿畸形归咎于“自私”等诉求,不仅缺乏科学的依据,而且也忽略了人性、和谐、和平和爱心等价值观的基本原则。
总之,对于胎儿畸形这一困扰性的问题,我们应该以科学和尊重生命为基础进行理解和治疗,以人性、道德和家庭伦理为基础进行关注和呵护,而不是片面归咎于“自私”等负面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