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法律规定,除非在医疗上有必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否则在生育过程中任何个人或单位都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否则将面临处罚。
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为了防止并严厉打击因胎儿性别歧视而出现的“选孕”行为,保障男女平等和人身尊严的基本权利。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胎儿性别比例失衡,也会加剧社会性别歧视现象的恶性循环。
其次,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还可能伤害到胎儿的健康。在胎儿发育的过程中,进行任何形式的医疗检查都可能对胎儿造成长期或者短期的影响。并且在某些情况下,由于鉴定本身的风险和误差,会导致过度或者误诊,被诊断为性别异常而导致健康问题。
此外,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还有可能导致家庭矛盾甚至失和,影响儿童的成长和家庭的幸福。有些家庭父母希望生男孩,如果医生告诉他们胎儿是女孩,他们可能会感到失望和沮丧,甚至对后续的胎儿进行拒绝或者终止妊娠。
综上所述,不能自行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是为了保障人身尊严和平等权利,维护家庭和谐和婴儿的健康,以及避免社会性别歧视和“选孕”行为的出现,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