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性别鉴别是指通过一些技术手段,如超声波检查、羊水穿刺、细胞遗传学检查等方法,来确定胎儿的性别。在一些文化传统较为重视男孩子的地区,胎儿性别鉴别被一些家庭或个人用来追求生男孩的目的,这种行为即“性别选择”。 但是,对于性别选择,应该认识到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对于性别比例失衡的社会问题的加剧,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在我国,独生子女政策实施所带来的弊端是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再加上一些家庭的“儿子主义”意识严重,为了追求生男孩,一些家庭利用胎儿性别鉴别技术实施性别选择,导致了部分地区性别比例失衡的现象,这已经成为了一个较大的社会问题。因此,我国政府于2001年明确规定:禁止利用胎儿性别鉴别技术实施性别选择。
权威部门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这表明胎儿性别鉴别是一种不道德、非法且破坏社会发展的行为,是侵害人权的,也是对下一代健康的一种威胁。更重要的是,这种行为直接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对于保障妇女权益和维护男女平等的意义重大,对于提高全民素质和建设和谐社会也有着重要意义。
总之,胎儿性别鉴别行为既不符合人类道德,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发现有人实施这种行为,相关部门要坚决予以制止和打击,同时,我们也应加强教育,提高社会的素质和价值观念,增强公民道德意识和法制观念,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