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规定明确禁止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分娩前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行为。虽然深圳作为一个特别行政区,法律也有所不同,但是毫无疑问,任何地方都不能规避国家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更不能动摇“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
首先,深圳是中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之一,科技水平也处于领先水平。但是,技术的先进性不应该成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理由。其实,在医疗技术上,深圳没有专门研究胎儿性别的科技手段,如果某些检测机构宣称可以实现胎儿DNA基因检测,其结果可能存在误差,而且也有可能会产生心理及社会上负面影响。
其次,胎儿性别确定对孕期治疗并没有实际作用。在孕期,对于胎儿的性别是无所谓的,准妈妈应该关注的是孕期的健康和胎儿状况,这些都有助于保障胎儿的健康。而性别是一种人类的基因特征,分辨胎儿性别仅仅是在德国、韩国等少数几个特殊国家中受到法律限制的制度。
同时,选择性别鉴定不仅违反社会良心、医德医风和科学道德规范,也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合法行为。中国政府宣传的人口控制计划,要求公民当父母的既要注意正常生育,也注重性别比的平衡,同时普及性别平等的概念。而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行为,不仅容易引起性别歧视,还会加速性别比失调的扩大。所以,在深圳以及全国,对于胎儿检测性别的问题,应该坚决反对。
总之,任何市场流通胎儿性别鉴定产品和服务、任何擅自开办胎儿性别鉴定业务,应该被有关部门予以严格查处和打击。当然,如果母亲有产前的辅助筛查检测的需求,我们应该积极推广,这是基于医疗检查而非选择性别的,会对孕妈妈及胎儿的健康作出良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