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性别选择已经成为了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尽管性别选择行为在法律上被禁止,但是一些医疗机构及医生却通过B超来帮助家长选择胎儿性别的行为依然存在。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违法性。根据《计划生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禁止为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提供技术服务。同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禁止提供或者参与胎儿性别选择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医生或医疗机构提供胎儿性别选择服务,就涉嫌违法。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医生和医疗机构的惩罚,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B超看胎儿性别是违法的。
其次,伦理性。尽管B超看胎儿性别并不直接伤害胎儿,但是这种行为却背离了医生应该遵循的“不伤害”原则。医疗工作者应该尽力提供服务来保障胎儿及母亲的健康,而不是为了迎合家长的愿望而提供胎儿性别选择的服务。这种迎合需求的行为会导致家长按自己的意愿操作生命和人格的选择,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伦理和道德问题。同样的,胎儿性别选择也会影响性别平等,加剧性别歧视。
最后,人文性。看到自己刚刚出生的小生命小胳膊小腿,或许会让很多父母对性别心生期望。但把这种期望放大、进一步变成性别选择,使得家长能预先选择性别的婴儿,可能会增加父母对孩子的过度期望与不健康情结。从人文的角度看,孩子应该以其独特的个性和发展潜力来被重视和育肥。
综上所述,诸如B超看胎儿性别的行为,可能会违反法律、伦理和人文准则。我们应该强调和促进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意识,提高整个社会关于性别意识方面规范和法律意识,以及不断完善法律和管治系统的虚弱环节。这些做法将有助于预防在社会中滋生性别偏好现象,减轻社会对女性的待遇差异,并保护人权和尊严的灵魂。